乘出租车翻入河 财物受损获赔偿
作者:孙海雷 发布时间:2008-02-27 浏览次数:1083
本网盐城讯:2月26日,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孙某搭乘被告陈某的出租车,即在原、被告间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陈某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方,有义务将原告安全地送至目的地。而在行进中让车辆翻入河中,致原告财物损失,被告陈某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陈某的出租车挂靠于被告新纪汽车出租公司营运,故被告新纪汽车出租公司对被告陈跃东的赔偿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依法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孙某财物损失1480元;被告射阳县新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对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