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之我见
作者:徐娟 发布时间:2008-02-27 浏览次数:1276
法官考评制度是人民法院内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的第八章、第十六章已经对法官考评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但也由于规定原则性较强,导致各地各级法院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此规定不一。随着我国审判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法官逐渐向职业化发展,现行法官考评机制暴露出严重的不足,已不适应当前对法官的管理考核的需要。因此,尽快建立较为科学的法官考评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机制是当前法官考评机制的现状的客观需要。
现行的《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官的纪律及有关职业道德的规定,基本上构成了我国法院系统内的行业自律规则。各级法院也根据这一规则制定了自己法院内的法官考核制度,但内容相对单一、笼统、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追求案件标的,当月结案数,每季度结案率,调解率,撤诉率等等数据作为衡量法官工作能力和业绩得标准。这些数量指标,在事实上强化着司法及司法者得驱利性和数量追求,容易导致草率结案。而且现行考评机制中缺乏专门的考评机构和完善的程序,公开度和透明性较小,随意性较大,无法对法官的工作进行科学的评价。因此,现存的法官考评机制已严重制约法院的各项改革的深入发展,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机制势在必行。
(二)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机制是实现法官独立,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的现实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完善的法官遴选制度,法官常常被误认为是一种大众化的职业,其职业的特殊性受到忽视。行政化管理痕迹过深容易造成较高级别法官对较低级别法官的控制权,产生意志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一状况严重影响法官独立断案,易导致司法不公,阻碍了我国法官职业化的进程。然而随着当代做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法院队伍,已经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法官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分辨曲直,保障权利,制约强权的重要职业,必须建立自身公正客观的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机制,可以促进管理司法化,增加司法透明度,保护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有利于维护审判工作的公正性、正当性和合法性。
(三)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机制是培养和选拔优秀法官的重要途径
科学客观的法官考评制度具有权威性,对于法官的培养和使用具有导向意义。这种评价直接影响法官晋升、任用和奖惩,能进一步调动工作的积极性,有效激励法官不断加强自身学习和品行修养,努力提高司法裁判水平,严格履行法官职责,自觉追求审判质效,增强司法能力的基本所在。另一方面,公正客观法官考评制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为法官遴选提供了科学依据,有利于避免法官评价结果的主观性、从附性和表面化的缺陷。
(四)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机制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规范法院工作提升法院形象的迫切要求。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衡量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成效的重要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应当承认,在人民法院审理的绝大多数案件是能得到公正裁判的。但是,近年来,少数案件的裁判不公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司法工作正遭受着前所未有的质疑,这一现状要求法院必须加强审判管理,将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指标纳入法官考评管理体系,迫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做到既要追求案件的法律性,又要追求案件的社会性,减少现实中存在的合理不合法或是合法不合理的现象的发生。这对于促进法官提高审判业务能力,转变审判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无疑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巨大的压力。因此,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机制,是法官真正做到既合法又合理的审判,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确立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工作的信任感和信心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