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注意处理和把握四个关系
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2-27 浏览次数:1227
党的十七大报告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和全局角度,强调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赋予我们政法战线尤其是司法工作者重要的历史任务。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我认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应处理和把握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一、坚持党的领导,处理好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不仅不能削弱党的领导,还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因此,要充分认识党在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地位和重要作用,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反对任何削弱甚至否定党的领导的倾向,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落实到依法治国的每个环节。要保证党在立法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和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支持和保障执法机关依法严格公正执法,不干预执法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的关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也是党领导法律化、制度化的过程。
二、坚持从国情出发,处理好吸收我国法治经验与借鉴外国法治文明的关系。中国的事情只能用中国的法律来治理,而不能用外国的法律来治理,这是理所当然的事。事实上中国的法制与外国的法制是不能简单“接轨”的。我们所实施的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治国理政的方略,从这些基本观点出发,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立足我国国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使法治建设符合科学社会主义原则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借鉴国外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和人类共同创造的法治文明成果,对推动我国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当前乃至今后仍要进行认真研究和探索,积极吸收和借鉴,以确保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
三、坚持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处理好法治建设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法治建设的步伐也在加快。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广大劳动者的文化素质和法治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就决定了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一个渐进过程,既要有紧迫感,但又不能操之过急,既要遵循规律,又要循序渐进。
四、坚持法治德治相并重,处理好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法治与其权威性和法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我们党提出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新时期党治国理政方式的新发展。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重视建设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要重视建设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既要重视法治对社会成员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德治对社会成员的规范作用,这样才能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局面,保证社会的和谐和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