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227,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县射阳曹氏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志高犯合同诈骗罪、重婚罪,被告人程某犯重婚罪案。被告人曹志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程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

一、合同诈骗

射阳曹氏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5月,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曹志高,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20069月,被告人曹志高尚欠射阳县伟灿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经手的皮棉货款217620.15元。同年11月,被告人曹志高为能从倪处骗得皮棉,提出用程某位于盐城市区某小区房屋(事前已抵押给盐都圣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作担保抵算40万元,要求倪某再销售20万元皮棉。后被告人曹志高用程某房屋产权的复印件制作了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以这两份虚假产权证明文件作担保,于同年1130哄骗不知情的程某与倪某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书,其作为证明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次日,被告人曹志高从倪某处骗取价税合计人民币238765.10元的皮棉,用于射阳曹氏纺织有限公司生产。加之前期所欠货款共45万多元,被告人曹志高又出具一张金额为40万元的借据给倪某,再次明确以程某房产抵押。尾欠款以现金兑付。同年1219,射阳县伟灿棉业有限公司向射阳曹氏纺织有限公司出具了上述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被告人曹志高所在公司偿还了部分货款。

二、重婚

2002年,被告人曹志高与被告人程某相识后,继而租房同居生活,被告人程某在明知被告人曹志高有合法妻子并生有一子的情况下,仍向被告人曹志高提出结婚的要求,后由被告人曹志高出资,以被告人程某名义在盐城市区某小区购买一套商品房同居。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曹志高与程某在盐城举行结婚仪式并宴请亲友。20065月,被告人曹志高、程某生一女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志高身为射阳曹氏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犯罪过程中起决定作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曹志高有配偶仍与被告人程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程某明知被告人曹志高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曹志高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程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