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不在数额大小!?村委会“队规民约”不能侵害村民合法权益
作者:胡娟 发布时间:2008-02-28 浏览次数:1155
本网泰州讯:近日,靖江法院审理一起标的额仅30元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
邵某是土生土长的靖江孤山人,结婚生子后,一家三口都落户在了这里。作为所在村组集体组织成员,邵某一家与同组村民一样享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权并参与集体经济分配。2007年村里历年一次的“三月三”庙会早已散场,然而这一年每人10元的庙会收入分配,邵家却迟迟未收到。邵某找至村委会,村委会称,之所以未发放,是因为在2006年年末,邵家所在组制定了“队规民约”,照该规定,邵家自2007年1月起不再享受分配。
自家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护,新年初,邵某即携妻子及周岁小儿来到法院,请求判令村委会立即发放庙会收入经济分配款30元。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权益。邵家三口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与其他村民享有平等的经济分配权,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或剥夺。村委会依据 “队规民约”取消对邵家经济分配款的发放,侵害了其作为该村村民应享受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村委会给付邵家庙会经济分配款计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