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具有可诉性
作者:董正远 黄杰 发布时间:2008-02-28 浏览次数:1232
医疗事故在医院时有发生,人们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不服,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笔者认为,医疗事故鉴定具有可诉性,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理由如下:
第一,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由法规明确授权的组织,当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鉴定行为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当然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第二,虽然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结论不能创设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但却对医患双方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直接的确认,可以间接地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这种行政行为不服时,当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具有专业性非常强的特点,所以,法院在进行审查时,不能作实体审查,只能作程序上的审查,主要审查鉴定人员的组成及资格是否符合要求、鉴定所适用的证据是否充分、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等,人民法院通过对程序性的问题进行审查后,可以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