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2008228,经过法官多次的耐心调解,几番苦口婆心,原告陈志忠、黄雪琴与被告陈杏梅、马多青就财产所有权纠纷案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位于丹阳市吕城镇西环路的房屋属于两原告所有的九分之四的份额归两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两原告房屋价款190000元。与此同时,被告也撤销了与此案相关的对原告另两起诉讼。

本案中陈志忠系马多青的儿子,与陈杏梅系姐弟关系。丹阳市人民法院曾于2006414受理了马多青与陈杏梅、陈志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此案经过了审理,上诉,重审并最终确认了陈志忠、黄雪琴享有位于丹阳市吕城镇西环路的房屋九分之四的份额,后陈志忠、黄雪琴欲居住此房屋时但遭到拒绝,矛盾再次激化,并诉讼至我院,请求法院依法对房屋实际分割。此后,陈杏梅又起诉陈志忠、黄雪琴两个与此案相关的案件。丹阳法院在审理此三起案件过程中,始终认为只有调解才能化解双方由来已久的家庭矛盾,积极抓住庭前送达法律文书,证据交换,庭审调查的各个环节,灵活综合运用跟进调解、感情调解、释法调解等方法,以公心、恒心、细心赢取双方当事人的信任,最终促使双方心平气和的达成了上述调解内容,解决了双方多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