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徐州云龙法院审结了两起外地消费者诉徐州市某商业大楼冒用“中国名牌”认证标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被告因虚假宣传被判退货并赔偿消费者一倍于商品价款的损失。

2007年的某日,外地游客崔某与许某到徐州游玩,在市内某商业大楼见到其销售的“爱得康”牌产品的专柜设有明显的“中国名牌”的广告标识,在所售项链上亦用小标签标注了“中国名牌”字样及“中国名牌”标识,两人对其价格比较满意,便各自买了价值万余元的钻戒、钻坠及项链。原告在购买后发现所购商品并非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认证的中国名牌产品,便与该商业大楼进行了交涉,要求退货并双倍赔偿损失,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后两人将该商业大楼推上了法庭。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广告所设的及商品小标签上的“中国名牌”标识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对相关产品作出名牌认定时使用的标识。“爱得康”牌产品分黄金类及铂金类,其黄金类首饰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认证的“中国名牌”产品,但铂金类产品未获同种认证。且该商品的生产厂家在其铂金类产品出厂时使用的标识中并未使用“中国名牌”的认证标志,是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将铂金类产品的小标签更换成了含有“中国名牌”标识及字样的小标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商品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该商业大楼在销售产品过程中,采用虚假宣传的方式,冒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关于“中国名牌”的认证标志,其行为构成欺诈,应按照原告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告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故判决被告为原告办理退货手续并按原告所购商品价款的一倍增加赔偿给原告。该案审结后,作为被告方的该商业大楼后悔不已,在及时更换了内部相关宣传标识的同时对全商场的相关广告宣传进行了一次彻查,并表示以后一定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