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建房前需要向村镇申请宅基地,经批准使用宅基地后才可以建房。农民申请时往往是以家庭成员的名义申请,批准使用的宅基地中也就包含了子女的宅基地份额。由于有的子女未成年,没有收入,也没有财产,那么建房的经费都是由父母支付,作为子女来说是不具有房屋的所有权的。父母离婚时,一般不考虑子女的居住问题,而是将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未成年子女一般都随一方生活,另一方补贴抚养费。但是,当子女成年后,其居住就成了问题,在抚养方不愿与其同住时,子女又因宅基地已被使用无法再申请建房,便成了居无定所的流浪人。

这种问题在法院审判实践中经常可以碰见。笔者过年前在车站遇到一个男孩,今年已23岁,父、母在他18周岁的时候离了婚,并将房屋分割给了父亲所有,但未明确他的居住权。他在上海先后做学徒、打工。厂里放假过年,到了我们通州车站下了车,却一直在车站徘徊,我问他为什么不回家?他讲他的父、母在他18周岁的时候离了婚。他的父亲找了继母,继母与他关系不好,不让他回家居住,父亲今年不回家过年,他也就不好回家了,而亲生母亲改了嫁,他到通州,真不知到什么地方过年。

笔者认为,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或民政部门在处理协议离婚时,如分割的房产有子女的宅基地,但子女又不享有房产所有权的,应当明确子女的居住权利。如果不考虑宅基地使用人(子女)的利益,而迳行对房产进行分割,实际上侵害子女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