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被告人刘某,系阜宁县一乡镇卫生院医生,200411月取得预防保健专业医师执业证书。2006年六月份的一天、将王女带至一药店二楼的房间内,采用药物流产的方式为王女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并收取人民币250;2007712日上午,被告人刘某在自己住处采用药物流产的方式又为吴女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并收取人民币4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退出赃款人民币650元。

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积极退脏,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