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戴强伙同生意伙伴“老鬼”、“大军”自天子脚下北京城千里迢迢南下至无锡,利用空头公司骗钱敛财,案发后,“老鬼”、“大军”逃之夭夭,戴强通过网上追逃落入法网。近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戴强在北京市海淀区电子市场做生意时与老鬼、大军素有业务往来,一来二去,老鬼、大军积欠戴强54000元人民币。老鬼、大军为偿还欠款想起了一个“变通”的馊招,提议三人联手去无锡开一个名存实亡的空头公司,然后骗取电脑配件,以配件变卖款抵债。求财心切的戴强欣然同意,三人开始了罪恶的南下诈骗之路。

200611月,戴强等三人陆续着手设套,先制作了“无锡祥光科技有限公司”的牌子和印章,而后又租下了无锡市金惠大厦101006室作为公司的办公场所,戴强化名李学东,以公司经理名义对外洽谈业务。在商海沉浮多年的三人深谙生意人的微妙心理,开始的几笔业务,他们都老老实实地货款两清。戴强向梦之岛某电子产品经营部要求供货,价值约一万余元,全部结清。戴强等三人先以小额生意的诚信骗取供货方的信任,而后再以购买大宗数额的电脑配件或电脑先送货、后付款的方式,卷物而逃。

采用上述手法,戴强等三人骗取某电子产品经营部精英945PA型主板26块、精英7300LB型显卡26块、MT160G型串口硬盘26块、易胜512M533型内存26条,诈骗数额计人民币47502元。骗取某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致铭N45P-L945P型主板45块、LFC708(T)17英寸LCD液晶显示器6台,诈骗数额计人民币31290元。骗取某科技有限公司清华同方牌电脑6套,诈骗数额计人民币272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戴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戴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戴强归案后自愿认罪,并积极退清赃款,缴纳财产刑保证金,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戴强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最终判决戴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文中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