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日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新生儿状告接生医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院认为,接生医院未按规定提供病历资料,推定本病例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接生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判决该医院赔偿新生儿各项损失22513.6元。

2005101723时左右,家住铜山县的秦女因出现分娩先兆到邻近的灵壁县某卫生院就诊,次日11时许经该院采取臀位助产术后秦女产下一男婴,取名为小乐。小乐出生后出现重度窒息,卫生院遂建议秦女转徐州治疗。1018,小乐转入徐州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该院以小乐患“新生儿吸入性肺炎、缺氧缺血性脑病、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进行治疗。至1027小乐好转秦女主动出院,其间花费医疗费6853.54元。小乐出院后,秦女夫妇发现其右臂活动困难,后经徐州市儿童医院、徐州市妇幼保健院、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均诊断为右臂丛神经损伤,经积极治疗后有一定好转,此间花费医疗费1111.4元。对小乐出现的右臂丛神经损伤,秦女夫妇曾多次找灵壁县某卫生院、徐州市儿童医院协商解决,但两医院均以非本院所致而拒绝承担责任,无奈之下,秦女夫妇作为小乐的法定代理人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徐州市儿童医院提出了医疗鉴定的申请。经徐州市医学会医疗鉴定认为:医方(徐州市儿童医院)在实施的诊疗行为中无违反医疗原则,在住院期间医方虽未诊断右臂丛神经损伤,但与患儿右臂丛神经损伤及预后无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被告灵壁县某卫生院随后亦提出医疗鉴定的申请,并提供了署名为秦女的《患者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作为病历资料供医疗鉴定使用。但秦女夫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与其医院接诊医生书写的门诊病例的内容相互矛盾。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对被告灵壁县某卫生院提交的《患者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未予采纳,导致徐州市医学会以“灵壁县某卫生院未能提交病历资料”为由中止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徐州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小乐评定为九级伤残。

泉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州市儿童医院的诊疗行为未违反医疗原则,虽未诊断右臂丛神经损伤,但与患儿右臂丛神经损伤及预后无因果关系,故被告徐州市儿童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被告灵壁县某卫生院虽提出了医疗鉴定的申请,但因其提供的《患者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未得到法庭的采纳,导致徐州市医学会以“灵壁县某卫生院未能提交病历资料”为由中止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故其应当承担责任。鉴于小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故推定本病例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被告灵壁县某卫生院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承担全部责任,判决其赔偿2251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