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院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审审理一起受贿案
作者:张亚静 陈其生 发布时间:2008-03-05 浏览次数:1118
江苏省锡山经济开发区专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原主任黄嘉忠,在其担任锡山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公共绿化、道路、供水、排污等工程实施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之便,从2003年11月到2007年2月,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道路建设工程等业务单位人员的贿赂46次,现金人民币200多万元,美元2万余元。
在征得公诉机关、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情况下,并通过当庭确认,无锡中院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审。法庭上,被告人黄嘉忠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法庭陈述后,法庭认定被告人黄嘉忠有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但其受贿数额达200余万元,不足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嘉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嘉忠自首、自愿认罪,并预交财产刑保证金,退出了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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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简化审理方式和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中,被告人黄嘉忠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而依法领刑,即为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审的典型。
由于此种审理方式必须在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前提下才可适用,既保障了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选择权,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切实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上诉、抗诉和改判、发回重审的情况很少出现,实现了司法公正与审理效率的有机统一。
通过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审,可强化法官居中裁判的地位,保障了庭审重点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没有争议的事实酌情简化审理,既提高了庭审质量,又确保了裁判公正,还可以有效地简化庭审环节,减少重复劳动,缩短庭审时间,提高诉讼效率,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