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33,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该案被告人胡慕祥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杨某某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116260元、丧葬费1189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6661元,合计人民币214812元。

胡慕祥,又名胡慕强,小名胡四,男,泗洪县人。曾于200176因寻衅滋事被宿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7911因持刀砍伤他人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20071029,胡慕祥在泗洪县金锁镇何宅村冯军成家门前,与被害人杨某某因赌博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胡慕祥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弹簧刀对杨胸部、面部刺戳数刀,致其胸部主动脉破裂出血死亡。案发后,胡慕祥用自己手机打110报警,并跟随送被害人的车辆到金锁镇医院,后在金锁镇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诉讼请求:胡慕祥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5603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慕祥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在厮打中持刀戳伤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慕祥犯罪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慕祥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因被告人胡慕祥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胡慕祥赔偿其经济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超过赔偿标准的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