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启东市某法律服务所的王某为曹某代理了案件,代理结束后却迟迟拿不到被代理人的钱,故一纸诉状将被代理人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代理费。

经查,2007620日,曹某与某法律服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曹某以甲方的身份要求法律服务所为其与第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为甲方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出庭参与诉讼,甲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双方在合同上分别签名和盖章。合同签订后,曹某预付人民币500元,该法律服务所指派本所的法律工作者出庭参与该案诉讼活动。该案业经人民法院调解审理终结。事后,法律服务所向曹某催要尚欠的代理费2500元未果,故200712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且受法律保护。法律服务所和曹某签订的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的义务。法律服务所受曹某的委托,按约定已履行了受托义务,委托人应向其支付报酬。法律服务所要求曹某支付尚欠的代理费,依法有据,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