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州讯:日前,姜堰法院张甸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6122830日,姜堰农民钱某女儿出嫁,根据当地传统风俗,女儿出嫁要摆宴三天,于是早在1个月之前钱某就约好由有烧菜手艺的邻居俞某帮忙烧菜。在当地会烧菜的人都希望被人请去帮忙,因为根据当地习俗,帮忙烧菜除包吃喝外,主家还会包“红包”,送烟送糖。就在喜事来临的前两天,张某通过亲戚关系联系到钱某,欲为钱某家帮忙烧菜,并得到了钱某的同意。1230晚,张某烧菜结束后,钱某按照当地习俗当众给了张某100元的“红包”及一条价值110元的南京牌香烟。当晚张某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周某驾车逃逸。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肇事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警方侦查,肇事者很快被抓捕归案。后法院判决肇事者周某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12万余元,肇事车主黄某承担连带责任。

事已至此,本可告一段落。2007年底,钱某突然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原来死者亲属以“死者是为钱某义务帮工,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现第三人无力赔偿”为由,将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钱某赔偿因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80000余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并未以过分刚性的判决方式一判了之,而是悉心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钱某当庭一次性给付原告经济补偿费8000元。至此,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最终以调解这种较为柔和的方式结案,实现了案结事了,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