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刘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同村赵某的房屋翻建工程,没曾想,刘某雇佣的小王在房屋外墙上施工时坠落损伤,刘某作为雇主承担责任不说,房主赵某也因刘某没有个体工匠施工资质而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王受雇于刘某对赵某的房屋进行翻建。20061212,小王在房屋外墙上施工时因该墙倒塌坠落损伤,经诊断为闭合性腹外伤、肝破裂、右肾挫伤、颅底骨折、右眉弓皮肤挫伤,经伤残评定为八级,但刘某、赵某相互推诿责任,无奈之下,200711月,小王向江苏省徐州市泉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刘某未依法办理个体工匠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200835,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刘某应对小王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某将房屋翻建工程发包于刘某,而刘某未依法办理个体工匠施工资质审批手续,赵某应当知道,故赵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刘某赔偿小王各项损失近17万元,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