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赖帐 否认员工签单 找到证据 法院依法支持
作者:杨红 发布时间:2008-03-11 浏览次数:1175
本网南通讯:日前,南通港闸法院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及时判决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存心赖帐的被告某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某某货款32222.9元。
原告周某某是从事瓷砖买卖的个体工商户,
建筑公司收到诉状后,仅认可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两份送货单,对其他数拾份送货单均予以否认,认为这些送货单上的签名者虽是公司员工,但未经公司授权,签单行为与公司无关;且双方合同约定的标的总价款不到30000元,而原告主张总价款60000多元,不合情理,认为应按濠滨之星宾馆实际使用瓷砖的面积所测算的瓷砖用量结算。
见被告不认帐,原告周某某心急如焚,明明是送到对方施工工地,并有人签收,为什么还百般抵赖?在员工签单行为的性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法院的调解也陷入了困境。开庭前,周某某几经周折,搞到了签单者就是建筑公司驻濠滨之星宾馆负责人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是为了完成濠滨之星宾馆的工程而购买建材,原告周某某所供的建材均按被告的指定送往该工地,虽然实际送货数量超出合同约定的数量,但是有建筑公司员工签字的送货单佐证,且签单者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驻工地负责人,他们的签单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由建筑公司对外承担责任。被告关于以面积反向推算双方购销建材数量的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