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幼子在抢救中死亡 医方对病情预后估计不足担责补偿
作者:龚思红 发布时间:2008-03-20 浏览次数:1223
本网徐州讯:一名年仅2岁的孩童在医院的抢救过程中死亡,虽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院仍认定医院应承担医疗瑕疵责任,
当日,双方就崔天赐的死因共同申请进行病理学鉴定。
2007年8月,崔师明夫妻提起诉讼,要求儿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患儿崔天赐的死因产生激烈争议,两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坚持认为被告在给崔天赐治疗过程中使用了青霉素及含有青霉素成分的舒萨林,系导致崔天赐死亡的原因。被告则辩称,医药费单据上记载青霉素药品剂量很小,系给崔天赐作青霉素过敏皮试所用,其在给崔天赐治疗过程中并未实际使用含有青霉素成分的舒萨林,诉前双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已对崔天赐的死因作出了结论,即崔天赐因病毒性脑炎死亡。为查明案情,法院委托了市医学会就儿童医院在对崔天赐实施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认为:1、根据法院提供的病历资料及专家现场对病理切片读片,患儿符合病毒性脑炎死亡。2、根据提供病历资料青霉素过敏反映造成死亡依据不足。3、医方在诊治患儿过程中无违反医疗原则。4、医方对病情预后估计不足。鉴定结论为:本案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向双方送达后,双方均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法院认为,崔天赐因发烧到被告处治疗,后在治疗过程中死亡双方产生争议,经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尸体鉴定,认定崔天赐死因系病毒性脑炎。如若对该鉴定有异议,两原告享有提出正当理由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并负有妥善保存尸体的义务,以便于进一步查明崔天赐死因。而原告未行使上述权利,也未妥善保管尸体。两原告诉至本院后因尸体已灭失,在客观上无法通过尸检的方式推翻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而市医学会的鉴定仍无法得出崔天赐的死亡与青霉素过敏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完成了崔天赐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而原告未有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的法律后果。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1652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考虑到被告在对崔天赐治疗过程中存在对病情预后估计不足的瑕疵,结合两原告经济困难及丧子之痛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被告一次性给予两原告15000元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