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319,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肖某、倪某、孙某均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宣判后,三被告人后悔莫及,悔恨不该贪财、偷盗。

2008113凌晨1时许,住在射阳港三百间的肖某、倪某、孙某三渔民至附近的射阳港电厂三期工程工地,窃得钢管、螺纹钢总计1461斤,价值人民币2208.60元。同月25日,肖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倪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某投案自首,被告人倪某、孙某认罪态度较好,为此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判处被告人倪某、孙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