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送达
作者:陈严婷 发布时间:2016-08-31 浏览次数:7854
内容摘要:民事送达活动贯彻民事诉讼始终,民事送达制度是民事诉讼一项基本性诉讼制度。送达不仅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利益,也直接影响其实际权益。送达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当前送达难问题凸显。本文第一部通过一个实际送达案例阐述了民事送达的重要性及现状;第二部分论述了现有的几种送达方式及其困难性;第三部分浅谈民事送达之改善途径
关键词: 送达方式 制度救济 人本教育
一、 民事送达的重要性及现状
在基层法庭工作近两年,案件传票及文书的送达一直是我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今年四月,通过南京法官学院培训后,笔者正式成为一名见习助理审判员。办理第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时,就遇到了传票送达的难题。完成该案件排期后,我们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到被告家中直接送达开庭材料,敲门无人应答。回法庭后,又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邮寄开庭材料,邮件回单注明“家中长期无人居住”。后原告告知我们,据其了解被告常年不在家,已经失去联系。根据这个线索,我们到被告所在村村委会了解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要求被告在该村的片长能签字确认,证明被告已经和家里失去联系,以便我们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开庭材料。该片长支支吾吾,不肯签字,我们多次询问下得知,其在一个月前曾经在村里看过被告本人,被告在隔壁镇上的铸钢厂打工,被告负债过多,故其常年住在厂里,未回村里居住。根据该事实,我们隔日到该厂了解情况,询问该厂门卫,被告是否在该厂工作居住,门卫极不愿意回答我们的问题。无奈,我们工作人员进入该厂车间,直接询问车间工作人员。看到一名工作人员神色异常,我们上前询问是否认识本案被告,该工作人员故意躲闪,不愿回答我们的问题,只告诉我们他是被告的亲戚,不知道被告现在在哪里。在询问多位车间工作人员未果后,我们又一次无功而返。在回来的路上,同事猜疑该名神色异常的员工很可能与被告有直接厉害关系,或者他就是本案本人,故我们直接到当地派出所调取了被告的身份信息资料,一看被告身份证照片,果真就是之前的这位员工。我们当即返回镇上的铸钢厂,此时,被告又一次消失无踪。最终,在法庭领导的帮助下,我们联系两名村委会工作人员,对该案件进行了留置送达,村委会工作人员担心签字会影响邻里关系,仍然不肯签字,我们对整个过程进行了摄像记录,勉强完成该案件开庭材料的送达。该案件证据充分,案件的审理和文书的写作只需要一天即可以完成,可该案件的开庭材料送达就花费我们一周的时间。
事后回想这一次复杂的送达过程,不禁产生了许多疑问:(一)、事后得知第一次到被告家中送达时,当时被告父母正在家中,出于对应诉的恐惧,不敢开门。被告的父母是否有法律义务代为接受被告传票?如果故意不接收,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二)、法院将邮寄送达的任务通过合同委托邮政公司代为送达,邮递人员在未多次送达的情况下,就在送达回单上注明“家中长期无人居住”,邮递公司是否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送达义务?如果没有,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到村委会了解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后,村委会相关责任人员是否有如实告知被告情况及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的义务?(四)、被告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及知晓情况的的工作人员是否有如实告知被告情况及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的义务?(五)、被告本人故意隐瞒自己身份,躲避案件的开庭材料送达,有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留置送达的规定是否过于苛刻?村委会相关人员不愿意配合,留置送达该如何有效完成?送达制度对于法院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时,法律文件的送达困难也已经迫在眉睫。带着对送达制度的诸多疑问,笔者对我国法院送达的方式及困难进行了粗浅得了解及思考。
二、送达的方式及困难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法院首选的送达方式,需要由书记员配合审判人员二人以上当面进行,需要受送达人当场签收。如果当事人接受通知到法院接收法律文件但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直接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及适用意见的规定,直接送达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2、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将诉讼文书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将诉讼文书交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4、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将诉讼文书送交其诉讼代理人签收;5、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目前直接送达存在的困难:1、受送达人员居住地虽在法院辖区范围内,但是农村房屋门牌号错乱,手机导航系统未完全覆盖,不便查找;2、法院工作人员通常白天送达,送达对象及其同住家人白天通常在外工作,白天直接送达成功率低;3、交通不便,公车改革之后,法院工作人员在辖区范围内送达通常依赖公交车及电动车等交通工具,有一部分送达对象住址较为偏远,交通颇为不便;4、直接送达要求两位法院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直接送达往往一次不能成功,需要两个工作人员多次往返送达,法院人手不足问题凸显;5、送达对象及其同住家人不配合,躲避法院人员送达现象普遍,有些见到法院工作人员就跑,有些躲在家里不愿意开门,造成家中常年无人的假象。
(二)、留置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另外,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目前留置送达存在的困难:法院工作人员向有关基层组织、单位私下了解受送达人相关情况的,他们往往会配合法院工作,但是因害怕得罪邻里,往往不愿意作为见证人在情况说明上签字、盖章。因此留置送达就很难完全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无法成为快速有效的送达途径。
(三)、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它是人民法院通过邮政机构送达诉讼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它凭借专业、快捷、经济、中立等优点已被当前多数基层人民法院所普遍采用。邮寄送达以当事人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为前提,以邮政机构专业、中立的送达方式做保证。邮寄送达符合以下情况时及生效:1、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或者捺印;2、受送达人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或者捺印;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责任人员在回执上签收的;4、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5、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签收的;6、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邮寄送达是目前法院多种送达方式中最为有效及常用的方式。
目前邮寄送达存在的困难:1、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详细不准确,如果没有受送达人手机号码或者其手机不畅通的话,邮件往往无法快速准确的送达至受送达人;2、邮递员回执填写不规范的现象普遍。《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若干规定》要求邮件回执联必须载明收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收件时间。法院最后收到的回执联往往没有身份证号码,有的甚至只是注明“他人收”,至于这个“他人”究竟是谁,最后很难查证。有的回执注明“单位收发章收”,太含糊,到底是受送达人单位收发章收还是退回法院的门卫室收发章收?3、邮递员投递过程不规范。邮递员职责要求5日内3次投送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又无法联系或者告知受送达人时,方能退回法院。一位邮递员曾在一份退回法院的回执上注明“没有电话,大洋船厂这么大,叫我怎么找啊?”,电话号码并非邮寄送达的必备要素,这样的退件理由并不充分。
(四)、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人民法院可以出具委托函,附送达回证委托外地有关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之前要查明受托送达法院的状况,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等链接因素。受托法院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完成送达,复函附代收人签收的送达回证,没有送达成功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材料。
(五)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主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1、必须是原告提出公告送达的申请;2、需要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并进行适当的审查;3、公告送达不仅影响受送达人程序参与权,也影响其实体处分权利,因此公告内容应该尽可能的详尽。公告起诉状的,应当写明起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预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写明出庭时间、地点及预期不出庭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公告文书的,应当载明文书的简要内容,交代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等内容。
目前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1、“下落不明”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原告负担,但在日常实践中,原告作为个体很难完成举证责任,往往申请法院调查,举证责任基本由法院实际承担。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离开最后住所没有音讯的状况由居民居住地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单位出具。派出法庭大量公告送达案件“下落不明”的情况需要村委会出具证明,村委会工作人员担心得罪邻里,大多不愿意在证明上签字、盖章,大大增加了法院证明送达人下落不明事实的难度;2、目前,案件主要是在在江苏法制报或者法院报等报纸上进行公告,一方面公告内容过于简单,不利于保护送达人的权益;另一方面,这类报纸多为法律专业报纸,一般公民很难每期阅读,进而无法取得告知受送达人诉讼事宜的作用。
(六)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指法院用传真、手机、电子邮件、微信、QQ等通信手段为媒介进行法律文件送达的方式。电子送达要注意以下两点:1、电子送达需经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书面确认同意;2、诉讼材料通过网上发送后,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预留的手机应当及时收到短信提醒;3、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等文书不能适用电子送达。
目前电子送达存在的问题:1、对当事人计算机应用水平要求较高。基层法庭诸多年长的法律工作者或律师,对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通讯媒介运用有困难,因此不能在基层全面普及。2、当事人收到电子送达材料的时间难以界定。以阅读时间为准还是以回复时间为准?
(七)转交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转交送达的情况有三种:第一,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第二,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第三,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负责转交的机关、单位在收到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浅谈民事送达之改善途径
(一)、完善现有送达方式的具体规定
1、直接送达。(1)、将直接送达纳入司法辅助系统,法院成立专门的送达小组,配备专用车辆,利用受送达人在家时间进行集中送达。(2)、给法院送达人员配备记录仪,在特殊情况下,允许法院工作人员分头送达,独自完成送达任务,减少直接送达人员负担。(3)、明确规定受送达人及其同住家属有积极接收诉讼文件的义务,减少相关人员故意规避送达的现象。
2、留置送达。(1)、扩大留置送达见证人范围。可以邀请乡镇府、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居委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也可以邀请受送达人所在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隔壁邻居等作为见证人;(2)、如果见证人仍然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签字的,法院工作人员可以用司法记录仪记录送达过程,并将资料附在卷宗内,视为完成留置送达工作。
3、邮寄送达。笔者认为可以将邮寄送达任务直接委托专门的快递公司完成。法院可以要求该快递公司对负责法院邮件邮寄送达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并设立相应的奖励及惩罚措施。这样可以大幅度减少目前快递公司邮寄送达不专业、不细致的现象。
4、公告送达。一方面要在相关报纸上进行登报,同时应该力所能及地在受送达人的最后活动区域采用传统的张贴方式进行公告。在受送达人最后活动地张贴送达公告的,应当将公告张贴在住所地的显著位置,并在其他合适的位置适当张贴,并且将相关材料拍照附卷。
5、电子送达。(1)、增加地址确认书的内容,提醒当事人写明其电子邮箱、微信等通讯地址。(2)、省内成立专门的法律文书送达系统并带有记录文件被阅读时间的功能。目前我省网上送达时间以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登陆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文书送达”系统阅读相关诉讼文书时间为实际送达时间。
(二)、以人为本,换位思考
法院送达制度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受送达人诉讼的知情权,以便受送达人积极了解案情,参与诉讼,保护自己诉讼的程序权利及实体利益。通过日常普法及与受送达人及时的沟通,减少受送达人回避送达、恐惧送达的心理。从根本上消除受送达人对法院送达的错误理解,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到地法院了解情况、领取诉讼文件、保障自己的诉讼权益,这才是解决送达难得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