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法院:彰显强大执行力
作者:赵玲 发布时间:2016-09-05 浏览次数:1278
执行镜头
8月12日上午7时30分,宜兴法院20多名法警集体出动,携带灭火器、防割手套等工具赶到宜兴市某镇粮管所,对一起执行案件中涉案的三百多吨稻谷实施强制交付。
原告某米厂租用被告粮管所的仓库保管稻谷,后因被告粮管所所长个人债务纠纷较多,且下落不明,稻谷一直未能如期交付。2016年4月18日,宜兴法院受理该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粮管所于2016年5月4日前返还米厂由粮管所代为保管的粳稻谷308.74吨。然而案件生效后,米厂前往粮管所拖运稻谷,却屡屡被讨要粮管所债务的群众所阻,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会商部署,宜兴法院确定了此次强制交付行动,并巧妙通过“车船联运”的方式在当晚9时,顺利将308.74吨稻谷运抵米厂。
执行机制
“法院毕竟是国家司法机关,这样一件让我们头疼烦恼的事,法院出马就立即解决了。”对于宜兴法院在此次强制交付中展现的强大执行力,米厂负责人赞不绝口。
“在法院与公安、检察院及相关政府部门协作,在惩治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违法行为,打击恶意逃废债失信行为等方面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宜兴法院执行局局长许锡良表示,充分利用司法强制威慑力,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执行权,宜兴法院的“铁腕”手段不仅为法院系统所认可,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为提升执行效率、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
形成司法惩治强大合力
2015年9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刘某在取得款项后拒不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内容,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这一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判决历经1年多时间,见证了法院与公安、检察三家在打击拒执行为、攻克执行难题、建设诚信社会方面的共同协作与努力。
“事实上,一开始公、检、法三家对于该案中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拒执意见并不统一,案件也一度陷入僵局。”宜兴法院执行局局长许锡良回忆。关于该案的定性,宜兴法院始终认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所具备的法定性、强制性和法律权威性等特征,将资金或财物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而拒绝履行诉讼确定债务的,只要行为人在受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未如实申报财产,且未将财物先行清偿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应属于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行为。而这一观点也与2016年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执行中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办理指南》中的观点相符。
充分合理的法律依据使得公、检、法三家最终取得统一意见,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最终得以定案审判,法院的“铁腕”手段也被社会所知晓,对抗拒法院执行、恶意逃废债失信行为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构建打击“拒执”常态机制
2011年12月,朱某因拖欠女儿抚养费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其支付抚养费76500元。2012年6月,法院向朱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于9月查封其汽车1辆,责令其限期交车。法院调查到同期朱某银行账户有多笔资金往来,但朱某始终没有支付抚养费,也未履行交车义务。2015年6月5日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主动全部履行了法院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鉴于朱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全部履行民事判决,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法院最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案件一经宣传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较好的社会反响,达到了预期的教育宣传目的,也对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起到了促进督促作用。
2015年至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办理指南》等相关文件相继下发出台,为法院打击拒执违法行为提供了坚实后盾。
作为构建立体打击执行“老赖”工作模式的一个重要内容,宜兴法院深入研究 “拒执罪”追究工作机制,展开集中治理民事执行中违法抗拒执行犯罪专项活动。执行局专门成立了研究小组,对执行中发现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情节严重的犯罪线索的,立即按照相关法律整理汇总证据资料,并和刑庭法官进行探讨,做实做好相关材料,以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截至2016年7月,宜兴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案件19件案件,涉及20名被执行人,其中移送后主动履行完毕2件,达成和解2件,其余提起公诉2件,已判决2件,刑事立案6件,刑事拘留5人,上网追逃2人。
加大打击妨碍执行行为力度
被执行人邵某及江苏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共涉及10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600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一辆 “奔驰S600”查封车辆存在转移、隐匿的嫌疑。7月29日下午4时40分,接到公安机关通报车辆在一家二手车店内后,法院立即安排11名执行人员和法警赶赴现场扣押车辆。然而杨某、冯某、秦某等员工却以车主邵某欠他们车行借款为由拒绝交车,并以言语挑衅、辱骂执行人员,甚至扬言要撞墙、跳楼,用极端方式进行威胁。在释法警告均无效的情况下,执行法官联系派出所民警将杨某等人带至法院,并以其严重干扰法院正常执行工作的行为,对三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
“姑息迁就就是纵容。”面对执行案件遇到的妨碍执行行为,宜兴法院始终坚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执法的严肃性,加大打击妨碍法院执行行为的力度,进一步优化执法环境。宜兴法院执行局对每一次集中执行行动都周密部署,做好预案,提前调集优势警力,联合当地政府、公安等部门开展强制执行行动。今年以来,已先后完成房屋强制交付、车辆强制查封、三百吨稻谷强制交付等多起执行案件的妨碍排除行动,取得了较好执行效果。
“妨碍执行行为对正常执行工作造成很大的干扰,我们通过拘留、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予以惩处,有效打击妨碍执行行为,一方面增强了执行的威慑力,一方面给部分抱有侥幸心理、妄图阻挠法院正常执行工作的人以警示教育,让他们知道违法行为是要付出代价的。”宜兴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翟一平如是说。8月1日,杨某等三名案外人做出具结悔过,对前几天的疯狂举动感到悔恨,为自己的无知法盲行为向法官道歉。
连线一把手院长
宜兴法院党委书记、院长刘勇
“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是摆在全国法院面前的一个大课题,然而最根本的还在于基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基层法院往往要面对更多更为复杂的情况,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法院执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恶意阻挠法院执行等行为就是阻碍法院执行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重要障碍。
要解决执行难问题,首先要用好法律赋予法院执行的强制公权力,加大对各种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法院如果不直面这些问题,将失去自身的执行主导地位而陷于被动,也将失去群众对法院司法执行的信任和支持。
执行工作离不开信息化建设,宜兴法院下一步还将依托高科技手段,共享信息资源,提高执行案件的透明度。利用执行指挥系统便捷查控被执行人各类信息资源,运用4G技术实现执行实况同步跟踪指挥,与其他部门合作建立失信人员查控资料库等,全面打造新一代执行管理信息化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