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还赌债竟开赌场 13被告均进牢房?江阴法院审结首例开设赌场罪案件
作者:许小冬 华灵芾 发布时间:2008-03-24 浏览次数:968
本网无锡讯:因被赌债逼红了眼,竟想到了以开设赌场、抽头获利的方式来“以赌还赌”。
因欠赌债,为了非法牟利,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杨某等人经合谋后,决定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并进行了分工。由专门人员负责召集赌客参赌,布置和维持赌场秩序,雇佣车辆接送赌客,配备对讲机负责望风,专设了抽头人员及保管、整理抽头款的人员等。张亚军等13名被告于
【法官释法】何谓“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该罪名是依据
与赌博罪相比,开设赌场罪的量刑要重,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名的设立更有利于打击和遏制日趋严重的以地下赌场面目出现的赌博犯罪及日益增多的网络化赌博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