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院领导干部廉政下访
作者:朱小平 发布时间:2008-03-24 浏览次数:1164
为了改变机关工作作风、了解群众呼声、解决百姓难题,从上至下,许多部门的领导干部已经能走出办公室,到基层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领导干部下访也必不可少。针对法院系统的干警违法违纪案件逐年上升的趋势,笔者认为法院系统领导干部进行廉政下访很有必要。现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廉政下访的含义
法院领导干部廉政下访是指法院领导干部到基层组织、当事人或群众中去听取、了解法院及干警在廉政方面、作风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做到提前警示预防,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外访,到法院以外的部门或个人进行廉政下访;二是内访,到法院内部各部门进行廉政下访。
二、廉政下访的必要性
一是减少当事人上访投诉的需要。当事人到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反映有些承办法官工作作风粗暴、接受吃请、偏向一方当事人等问题,虽然事后通过调查了解,能澄清一些事实,也能协调解决一些问题,但都属事后行为,已经影响了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如果通过廉政下访,有选择性地向正在办理中的案件当事人了解情况,将苗头性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可以减少当事人上访,树立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二是增强教育针对性的需要。一些法院通常满足于组织几次廉政教育大会、组织收看廉政教育片等,不可否认这有一定教育效果,但往往收效甚微。上面开大会、下面开小会的现象时有发生,即使能遵守会场纪律,人在场内心在场外的现象也不能排除。会散了人走了,会议的内容也忘了,有没有达到入脑入心的效果?如果法院的领导干部能深入基层,结合庭室情况开展针对性的廉政教育活动,了解干警廉政状况,在此基础上对症下药,这样的针对性会更强,廉政教育的效果也许会更好。
三是转变工作作风的需要。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们领导干部应有的工作作风。通过深入基层察民情、体民忧、解民难,可以及时了解法院廉政建设的状况,了解干警廉洁自律的情况,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中改进作风、树好形象。当事人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的并不少见,但法院一般干警主动找领导汇报自身情况或周围同事情况的并不多见,因而有时会出现干警有事瞒在心里而领导却蒙在鼓里的不正常现象。
四是减少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的需要。从全国法院系统违法违纪的情况来看,利用审判职权收受贿赂的比例占绝大多数。最高人民法院在落实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时早就提出构建“四不为”机制,即“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敢为”的惩治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从外因、内因的角度来分析“四不为”机制,实际上“不愿为”的自律机制相当于内因,如果通过有针对性的廉政下访,使干警从内心深处不愿腐败,即使外界的诱惑再大、拉拢的手段再高明,恐怕也难以把干警拉下腐败的泥潭。
三、廉政下访的途径及方法
廉政下访应紧扣一个目标,通过两个渠道,围绕三项任务、内访抓好四项活动,外访依靠四种对象,确保法院廉政教育深入、持久而富有实效。
“一个目标”:即通过廉政下访,预防或减少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两个渠道”:一是内访,到法院内部各部门进行廉政下访。可以分为分管领导到分管部门廉政下访和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到所有部门廉政下访。二是外访,到法院以外的部门、当事人或一般群众进行廉政下访。可以选择与法院工作联系密切、与法院接触较多、对法院工作比较熟悉的人大、政协、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进行廉政下访。
“三项任务”:1、通过下访进行廉政宣传教育;2、通过下访发现苗头性问题;3、通过下访解决问题。
内访重点应当抓好“四项活动”:1、参与部门专题廉政教育活动。做到既全面覆盖各部门,又抓住业务部门这个重点;既听取专题廉政活动的情况,又提出针对性的建议。2、与干警进行廉政谈心。采取层层谈心制度,院长与其他院领导、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部门干警开展谈心活动,通过谈心了解干警自身思想动态,掌握干警廉洁自律情况,发现一些苗头性问题。3、进行廉政谈话。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建立廉政谈话制度的意见》(苏高法【2005】456号),由纪检监察部门、政治处牵头,邀请分管领导参加,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诫勉,通过提前“打招呼”的工作方式来减少“打板子”的人数和次数。4、征求干警意见。为了增强廉政教育和廉政下访的效果,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个别谈心等方式,了解干警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弄清干警需要什么,厌烦什么。并通过征集创新点子,集思广益,增强全员参与意识,形成职能部门与参与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外访应当紧紧依靠“四种对象”:1、走访人大、政协等政府部门。通过平时邀请旁听庭审、定期发送工作简报、主动汇报工作等途径,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2、回访部分案件当事人。选择当事人反映比较强烈的正在办理中的案件以及被二审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进行回访,向当事人了解法院及具体承办人员在廉政制度执行、工作作风、公正司法等方面的情况,逐条落实整改。3、征求廉政监督员意见。可以通过邀请廉政监督员旁听庭审、到法庭实地体验、参与明查暗访等途径,让廉政监督员充分了解法院的工作,通过座谈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建议。4、走访律师界。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平时与法官在工作上接触频繁,他们对法官的了解往往是最真实、最具体的。通过走访律师界,与他们共同学习最高院、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及江苏省高院、江苏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相关文件,让他们知晓各自的规范。通过个别走访、民意测评等途径,掌握法官与律师私自交往的情况。
对于廉政下访所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梳理后,分流到法院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明确责任人和办理期限,办理结束后由院领导再次通过廉政下访的形式一一答复落实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