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325上午,南京江宁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以汽油浇身自焚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并当庭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秦某、陈某有期徒刑36个月和有期徒刑3年。

2007120,区交通局运政稽查大队以秦某的女友张某非法营运为由,将张某所驾一辆面包车扣押。当天中午,秦某纠集其朋友陈某等人,预谋带汽油瓶以自焚方式要挟稽查大队要回扣押车辆。12113时许,被告人秦某、陈某伙同他人到区交通局运政稽查大队开发区分所违章处理大厅内,与工作人员交涉,交涉不成后,又谩骂工作人员。为了达到要挟目的,秦某乘人不备,从衣服里掏出装有汽油的塑料可乐瓶,工作人员见状立即跑出柜台准备抢下可乐瓶,但秦某非常迅速地将汽油浇在自己头上、身上,稽查大队工作人员欲上前进一步劝阻,被陈某拦阻。随后秦某将汽油点燃自焚。工作人员立即拿起旁边的灭火器对准秦某将火扑灭。秦某被严重烧伤。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陈某使用自焚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结果,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考虑到二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