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2012年度十大司法建议
作者:省法院 发布时间:2013-01-17 浏览次数:10460
一、关于保障小微企业平稳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司法建议(承办单位: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近年来,小微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愈加显现,并以诉讼的形式大量进入司法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法律风险不仅有碍企业自身发展,也加大了地方经济金融风险。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成本高、风险大等问题,对于维护地方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和全面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建议内容: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分析,向盐城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发出司法建议,提出了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加强小微企业诚信建设、优化金融司法环境等建议。该司法建议得到盐城市委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盐城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回函同意法院提出的相关对策建议,并表示将推动金融机构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切实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矛盾。
二、关于加强农村桥梁、道路管理的司法建议(承办单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发现,因农村桥梁、道路建设质量和养护管理不当致人损害案件时有发生。此类事件涉及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如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在一定程度上也将影响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建议内容: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向淮安市淮阴区交通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农村桥梁、道路建设质量管理,加大对农村桥梁、道路的资金投入,做好桥梁、道路的修建、维护、保养与管理工作。该司法建议得到区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该区专门拨款1190万元,对区内26座危桥进行改造。区交通局开展专题调研,对农路、农桥性质进行权属界定,在法律层面上明晰交通部门与乡镇的权责利关系,并据此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三、关于加强农村流动餐厅管理的司法建议(承办单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近年来,集炊餐具、采购、烹饪一条龙服务的流动餐厅,成为农村承办红白喜事、节日庆祝、民间聚会等群体性聚餐的主要餐饮服务方式,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手段,存在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建议内容: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农村流动餐厅的管理,建立准入制度,强化监管机制,完善应急处理体系。该司法建议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京口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迅速研究并拿出解决方案。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镇江市卫生局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出台《镇江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农村流动餐厅的监管。
四、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和安全管理的司法建议(承办单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幼儿入园首日死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及其他涉及幼儿园侵权类案件中发现,虽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幼儿园就幼儿教育和安全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也存在一些疏漏和安全隐患,亟需引起重视。
建议内容: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向南京市教育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幼儿与教师的人员配比,制定突发事件预案,加强对幼教重点环节及安全隐患高发区域的监管等。南京市教育局对该司法建议高度重视,表示将严格按照该司法建议组织幼教机构进行整改,并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幼教机构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妥善解决了之前存在的管理漏洞。
五、关于治理小型超市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司法建议(承办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小型超市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案件,这些案件反映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商标识别能力欠缺等问题,小微企业已成为商标侵权案件多发群体。
建议内容: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向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大针对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宣传,加强行政监督和执法,加强与园区司法审判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减少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该司法建议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推动工商部门开展了历时10个月的“商标进企业、进科技园、进社区、进学校”专项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六、关于预防和化解涉河道、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管理权的司法建议(承办单位:沭阳县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沭阳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和深入调研发现,近年来,涉河道、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管理权的纠纷不断增多。该类纠纷一旦发生,往往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甚至酿成恶性刑事案件。
建议内容:沭阳县人民法院向沭阳县委、县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建议组织相关部门对水利工程设施的权属进行勘察确权,明确每一处水利设施的权属、管理范围、界址、用途等基本情况;完善机制加强管理,广泛宣传促进管理,解决部分水利工程设施无人管理的现状。该司法建议得到有关领导的批示肯定,省法院向全省法院推介了这一经验做法。
七、关于防范银行从业人员利用客户信息充当“资金掮客”的司法建议(承办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近年来,在宏观经济政策趋紧、民间融资活跃的背景下,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其掌握的客户信息、资金需求等资源,以个人名义向客户借款,再转手对外进行民间放贷,从中牟取高额息差,充当民间借贷双方的“资金掮客”的情形已屡有发生。这些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也给银行及银行客户带来巨大损失。
建议内容: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常州市中心支行、武进支行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开展对银行从业人员的融资活动清理,制定对策,及时处置;加强对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完善银行从业人员惩防机制建设,强化对银行从业人员的违纪查处力度等。相关金融机构对该司法建议高度重视,组织对从业人员融资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并进一步健全银行内部的防控措施。
八、关于规范民政机关离婚协议文本的司法建议(承办单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发现不少是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给付补偿金和一方应协助另一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事后反悔或不履行而引起的纷争。由于离婚协议中双方当事人有关财产的约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直接请求法院强制对方履行,故一方或双方反悔,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增加了当事人讼累。
建议内容: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向扬州市江都区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区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固定格式文本)细化当事人财产、子女抚养、债务等条款,确保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同时加注“防止日后一方不履行,可对上述协议请求法院司法确认”的字样。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收到司法建议后,重新制作了离婚协议书的版本,加注了“司法确认”条款,扬州市民政局对此创新做法给予高度评价,并决定将江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作为新版离婚协议书试点单位,同时要求区民政局总结经验,上报材料,在全市加以推广。
九、关于规范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司法建议(承办单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保险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是否已尽明确说明义务,一直是保险案件审判中争议较大、矛盾较为突出的问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保险公司用以证明已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保险合同、投保单等证据存在重大缺陷,引发了多起诉讼,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建议内容: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保险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修改保险合同、投保单相应内容,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建议发出后,泰康人寿高度重视,按照建议内容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整改,部分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专题报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十、关于防范拖欠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的司法建议(承办单位:洪泽县人民法院、句容市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近年来,我省部分法院受理有关建筑施工工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类案件增长速度较快,涉案人数较多,涉案金额较大。该类案件如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亟需引起重视。
建议内容:洪泽县人民法院、句容市人民法院分别向当地县(市)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建设行政部门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强化用工主体资格审查;强制实行用工备案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工资支付监督,以规范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建议得到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洪泽县委办公室印发《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句容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句容市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还制定《句容市企业工资备付金管理暂行规定》,有效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