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法院在审理患有艾滋病、肺结核、病毒性肝炎、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的被告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屡次发生看守所以被告人患有疾病不宜收押为由而被拒收的现象。特别是醉驾入刑以来,多名被告人因患有高血压等疾病未能及时收押,处于脱管状态,不仅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安全隐患,而且对司法权威、法院生效判决既判力造成了不良影响。

 

一、原因分析:

 

1、新闻舆论影响较大。随着“躲猫猫”、“喝水死”等事件的曝光,看守所关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受到广泛重视,另外,还存在被羁押人员既使属于正常死亡,其家属也会以种种方式威胁、逼迫看管场所赔钱并进行网络炒作的现象,给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工作带来巨大舆论压力,使得看守所等监管场所不得不考虑自身的安全问题。

 

2、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未对这类身患严重疾病的被告人如何处理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致使公安机关等办案单位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法律的严肃性受到挑战。

 

3、看守所内部未提供必要的特殊群体关押场所。由于看守所硬件配套设施不够完备,疫病检查、防治制度不够健全,一旦被羁押人员过多,在接受像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时,便会拒收。

 

二、建议与对策

 

1、建议修改相关监管场所规定,对“特殊”犯罪主体进行收监关押,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以防止现有条例的弊端而放纵罪犯再流入社会而危害社会。

 

2、建立健全病情鉴定制度,规范刑事诉讼医学鉴定相关措施。审判机关应当规范、强化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医学条件的技术审核工作,统一归口管理,严格审核并出具文书,监管场所应以此为据决定对被告人是否收押。

 

3、设立专门的监管场所,对“特殊”犯罪主体统一收押。该监管场所应具有看管、治疗双重功能,以便关押患有艾滋病、乙肝、肺结核、高血压等疾病的“特殊”犯罪主体。

 

4、公、检、法、司要做好衔接工作,防止“特殊”犯罪主体脱管。对看守所拒收的“特殊”犯罪主体,法院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公诉机关、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要把此类犯罪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建立考察档案,定期考察,做到不失控。针对被拒收情况,可在政法委的牵头下,组织各司法机关研究对策堵截漏洞,对罪犯及时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