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日前,丹阳法院对该市首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四名被告人因将工业废水倾倒在丹阳导墅镇河内,致使该镇河水受污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分别被处以二年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现各被告人已表示服刑,判决书已生效。
2006年11月20日,被告人荆某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常州市一树脂有限公司分管生产的被告人杨某签订了危险废水处理协议。被告人杨某知荆某某无处理危险废物的资质,为节省费用仍将生产树脂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交给荆某某处理。被告人汪某、荆某明知荆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接受其指使,于2007年3月到5月间,先后5次至常州市一树脂有限公司用槽罐车以每车3500元的价格拖运回废水,直接倾倒在越渎河丹阳导墅段等地,荆某某从中获利17500元,荆某、汪某各获利500元。2007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荆某、汪某又受荆某某的指使至常州一树脂有限公司拖回一槽罐车废水,于6月2日凌晨至越渎河丹阳市导墅镇葩桥段,将废水直接倾倒在河内,致使越渎河被污染,继而污染了导墅镇自来水厂的取水口。导墅镇自来水厂被迫于6月2日中午12时许停止供水,致使全镇的生活、生产受到影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导墅镇自来水厂、江苏凯伦铝材厂、鸿运汽车厂等单位经济损失30余万元。
丹阳法院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违反国家对废物处理的相关规定,向水体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受刑罚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