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2007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将试点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办法,以保护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一年来,苏州法院系统尝试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并积极探索这一司法救助新途径……

案情回放:20061019750许,被告人张治为帮助与湖北籍木工使用建筑材料发生争执的同乡,在建筑工地上手持方木击打被害人梁思的后脑部,致其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梁思的损伤属人体重伤。案发后,张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在后来的民事赔偿案中,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治一次性赔偿梁思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类经济损失6万元。

然而,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梁思的家人们却没法拿到钱,家里的状况也丝毫没法改变。因为张治还在监狱中服刑,在苏州也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

可是,生活还得继续。作为家中顶梁柱的梁思一下子倒下了,伤后的梁思还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经常神志不清,还伴有严重的癫痫症,非但不能从事任何劳动,还需要大把的后续治疗费用。没有了丈夫的收入后,家中的生活重担全部落到了妻子身上。在梁思家中,还有一个70岁的老父亲需要赡养,2个年幼的孩子也正是长身体的时候,大孩子还因先天残疾需要继续做手术。

这些钱从哪里来呢?负责案件执行的法官看到梁思家情况确实困难,而且他们家的情况也符合救助的条件,就让梁思的妻子向法院申请国家救助。从申请救助到救助款发下来,仅仅花了13天,梁思的妻子就拿到了法院的13500元的救助款。

相关联接:《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办法》第五条: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被害人个人或者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维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急需救助的,可以申请救助:

(一)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致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致伤、致残、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且本人及其家庭无力支付的;

(三)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致巨大经济损失且生活特别困难,被害人个人或者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

个人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或者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部门的就业机会而被依法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不能申请被害人救助。

案情回放:2004491430许,被告人刘保其驾驶一四轮农用货车行驶至苏州一乡村路段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遇情况措施不当,车头追尾顶撞同方向行驶的胡绍斌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致胡绍斌倒地后被被告人驾驶的货车右后轮碾压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保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交巡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保其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年8月份,法院判决被告人刘保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即自2004410日起200579止,判决刘保其赔偿胡绍斌的家属11万元。

由于刘保其没有赔偿胡绍斌的家属,随后胡绍斌的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时,刘保其正在服刑,其家中仅有一条30吨的旧水泥船作为房子居住外,已经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刘保其出狱后又下落不明。执行遭遇了瓶颈。

就这样,3年多过去了,胡绍斌的家属还是没有拿到一分钱赔偿。而胡绍斌的妻子吴福珍在丈夫去世后,含辛茹苦的抚养着2个女儿,供孩子们读书生活,还要赡养胡绍斌的父母,生活相当困难。20078月,吴福珍向法院申请国家救助。经过审核,法院批准了吴福珍的申请,决定给予一次性救助3万元。

相关联接:《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办法》第九条:被害人国家救助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申请事由,并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家庭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承办部门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被害人救助的标准由法院以被害人实际受到的侵害为参考标准,根据接受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具体款额应当使其生活水平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的金额不超过应获赔偿金额的30%或者总额不超过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