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日前,金湖法院审结了一起关押犯人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姚某曾因涉嫌抢劫罪,于200787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913被逮捕,2007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7910日晚9许,被告人姚某因琐事与关押在金湖县看守所同一监室的陈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姚某用右脚对躺在铺上的陈某左腰部踩了一脚,致陈某胰腺挫裂伤,经鉴定为重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姚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判决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姚功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所判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