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押犯人惹事 刑罚加重处罚
作者:丁晶 发布时间:2008-04-01 浏览次数:1040
本网淮安讯:日前,金湖法院审结了一起关押犯人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姚某曾因涉嫌抢劫罪,于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姚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判决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姚功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所判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