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将原告吴某撞伤,该车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而法院只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吴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7000元,而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73月,王某向好友陈某购买了一辆摩托车,该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双方订立协议后并一同在县车管所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077月,王某驾驶摩托车与原告吴某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本以为摩托车投保过交强险,向原告吴某提供了保单,要求原告将保险公司也一同告上法庭。庭审中,当保险公司提出车子过户后被保险人有无履行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时,被告王某不知所措,怎么还有什么通知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该案中,被告未尽上述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