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进城务工,要善用“保护伞”!
作者:朱莉 发布时间:2008-04-02 浏览次数:1268
《劳动合同法》已经于
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2007年11月,刚刚高中毕业的小郭离开家乡到某宾馆打工,该宾馆与其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月工资400元。试用期到期前10天,该公司表示还要对其考察,如果小郭同意,公司再与其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
这种情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大概是很多用人单位的常用招数。根据《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如果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单位未依法缴社保,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小张经朋友介绍到某制衣厂工作,但6个月来,单位一直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小张找厂里领导要求缴纳保险,却被搪塞无果。,日前,小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厂补缴社保并支付解约经济补偿。厂里不同意小张马上离职,并表示是她主动辞职,没有理由要求厂里支付解约经济补偿。
如果按照原劳动法,小张虽然可以要求该厂补缴社保费,但其要求解约经济补偿确实没有法律依据。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情况就不同了,其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种情形,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不需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收取押金最高可罚2000元。
老王在某工地干活,建筑公司要求他交800元的保证金并提出扣押其身份证。当老王因种种原因提出辞工时,该公司拒绝归还保证金。
虽然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一直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但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都会使用这招,究期原因是违法成本太低。《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用人单位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也按此规定处罚。
拖欠工资可能加付等额赔偿金。
小董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三年了,虽然合同中约定每个月8日发工资,可公司总是不按时发工资,至今仍然欠小董三个月工资未付。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针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不平等问题,《劳动合同法》还特别规定: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等。
由劳动保障部牵头制定的《工资条例》近日已完成草案主体,它预示着我国将把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政策通过法律化确定下来,职工工资形成和增长将由企业和工会双方协商确定,可以看出,政府正致力于为劳动者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但是民工们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维护却仍有赖于政府社会保障机关的积极工作以及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笔者认为:
一方面,政府应当加快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很多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宁可放弃社保而去换取短期现金收入,春节前在珠三角地区发生的民工“退保潮”便是一例。发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二,一是民工们忽视了社保的长期利益,认为如果要办社保,自己还得掏一部分钱,每个月能到手的钱就变少了,不如不办;二是现行的社会福利制度中社保的跨地区流转存在障碍,需要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参加社保是劳动者保障自身权利的重要方面。如果放弃社保,尽管可能会获得多一些的现实收益,但是一旦发生工伤将无法得到相应的待遇,年老或失去劳动能力时也无法得到社会福利保障,届时将更加重家人、社会及政府的负担。对于社保无法跨地区流转的问题,目前政府已经积极介入,
另一方面,农民工兄弟应积极提高法律意识。众多民工求职受骗、缺乏劳动保护、索要酬劳无着的经历,除了暴露出一些用人单位的唯利是图和法律的盲点外,也凸现了一部分农民工兄弟缺乏法律意识,不懂得用法律为自己设置保护,也没能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第一时间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此笔者建议求职心切的农民工兄弟在求职时应做到五个注意,远离欺骗和陷阱。1、要到正规机构求职,即求职时应到政府办的劳动力市场或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咨询。2、要全面了解用人单位,求职时应查看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查对企业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地址、联系方式等。3、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妥善保管,到职后应在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本人必须保留一份。4、要搜集劳动凭证。应在工作中注意搜集和保留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有效凭证,如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工作证、工资条、考勤记录等。5、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建筑企业拖欠工程款或劳务费的到建设部门处理或依法到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