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42,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犯诈骗罪案,被告人刘德忠被判处有期徒刑2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货车驾驶员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刘德忠违法所得14300元、被告人孙某某违法所得2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711月上旬,射阳县阜余镇大有村1组村民刘德忠与徐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到本县阜余镇永坛村境内的公路工地,假冒拖拉机驾驶员,骗取拖拉机到山东郯城去销赃。20071211上午,被告人刘德忠和徐某某来到阜余永坛,趁工地上没有人,被告人刘德忠按照事先的预谋,骗看车的陈某某说驾驶员生病了,由他先带开几天,并以将拖拉机开出去维修为借口,将夏某某停在工地上的T754型拖拉机开到事先联系好的阜余合东轧花厂的废弃仓库内。后被告人刘德忠和徐某某联系了货车驾驶员孙某某,被告人刘德忠租用爬梯,将拖拉机上到货车上后,和孙某某运送到山东郯城出售。被告人刘德忠分得赃款14300元, 孙某某得运费2700元。经鉴定:T754型拖拉机价值人民币5272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德忠于20071215主动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赃车,退还给受害人,另退出赃款14300元。被告人孙某某于20071224主动投案自首,退出运费2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德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得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