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交通肇事后不但不报警抢救伤者,反而将伤者藏匿并逃逸,导致伤者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2008年4月3日上午,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术强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2日9时许,张术强无证驾驶私自改装的苏东牌农用拖拉机(牌照号为河南S45961),内乘其子张某及雇工赵某(两人均在逃)从通州市西亭镇亭西村出发沿苏223线到通州市姜灶镇某村去挖土。9时20分左右,张术强驾驶该拖拉机行驶至通州市姜灶镇姜南村10组地段右急转向西时,与由北向南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蒋某发生碰撞,造成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术强等人下车查看躺在地上的蒋某,发现蒋某尚有呼吸,脚在抖动,三人在未报警、未施救,而是将被害人蒋某抱上拖拉机,迅速逃离现场。当该车行驶到姜灶镇镇南路口时(此地距姜灶卫生院约300米),张术强将车停下,用手拭了呼吸、心跳后,自认为蒋辉已经“死亡”,遂驾车带被害人蒋某从小路逃走,后因拖拉机没油被迫停下,张术强伙同赵某将蒋某从车前排移至后排,盖上衣服和被子,撬下拖拉机牌照,并将车牌、行驶证扔至河里后逃走,被害人蒋某因得不到救助,因颅脑外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术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经检验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并私自改装的机动车,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驾车将伤者带上车逃避,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学检验鉴定,被害人蒋辉系颅脑外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且受伤到死亡应当有一发展过程。2007年11月21日,张术强在安徽省宿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术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