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因不堪忍受“房奴”的生活重压,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将房子退还,开发商返还购房款。购房者如释重负之时,未办妥相关手续就贸然停止月供,银行将购房者诉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主张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百万元。

2002428,银行与沈婷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沈婷向银行借款110万元用于购房;沈婷必须于每月28日前归还本息5932.3元;借款期内若沈婷累计6个月未偿还本息和相关费用,银行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如沈婷、保证人、抵押人违约,沈婷应承担银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及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或变价的费用等);……同日,银行与沈婷签订《抵押合同》,两份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划付了借款,但抵押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沈婷所购买房屋的开发商及李刚分别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因沈婷未按约偿还本息累计已满6个月,银行一纸诉状递至法院,主张解除借款合同,沈婷及其丈夫共同偿还本金1020051.96元及至200776止的利息25372.43元,按合同约定承担律师费30508元,李刚、房屋开发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由沈婷及其丈夫、李刚、开发商共同承担。

沈婷辩称,借款是事实,用于购买房屋。借款合同履行一年多,因为经济方面的原因没有继续履行下去,房屋已于20041213退还给开发商,开发商退还了购房款,并约定按揭贷款由开发商归还,该房屋不属于沈婷,所贷款项应由开发商偿还,与沈婷无瓜葛。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与沈婷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与开发商、李刚签订的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沈婷已多期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重大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沈婷及其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共同偿还。开发商、李刚均未依约承担保证义务,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现银行要求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剩余全部借款、主债务人支付律师费,符合主合同的约定,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因保证合同中并无特别约定,故对银行要求保证人承担此项费用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解除沈婷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沈婷及其丈夫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银行借款本金1020051.96元及相应利息(至20077625372.43元,次日起至200789日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00781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息随本清。开发商、李刚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沈婷及其丈夫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律师费30508元。

判决一出,沈婷夫妇顿觉五雷轰顶,上诉至无锡中院讨要说法。近日,无锡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此案中沈婷夫妇的遭遇着实让人扼腕叹息,忍痛割爱退了房子原以为可以换回“无债一身轻”的夫妇俩到头来是债台高筑。在此,提醒各位购房者,由于某些原因退房的,不能因此而想当然地停止“月供”,因为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是独立于房屋买卖关系之外的,所以,双方协议解除购房合同并不同时导致解除贷款合同。购房者虽然退了房,但因为银行已经划付了借款,购房者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其摆脱债务须经银行同意。(文中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