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的领导是审判机关完成其政治任务和履行神圣的法律职责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同时也是审判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接受和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无论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或者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审判机关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对于一切忽视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都进行了不可调和的斗争。在当前新的形势下,整个社会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审判机关更要坚定不移地服从党的领导,服务于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

一、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是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政治保障 。党对审判工作主要从方针政策、政治思想和组织人事三个方面进行领导,保障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一)方针政策方面的领导。在政治法律工作方面,中共中央根据各个时期的政治形势,提出政治法律工作的任务,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领导审判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打击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而斗争,中共中央及其各级组织,经常检查审判机关执行方针政策的情况,总结经验,克服缺点,不断提高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审判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深刻学习和领会中共中央制定的方针政策,才能更好地执行法律,完成法律监督的任务。

(二)政治思想方面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通过它在审判机关中的党组和党员的活动,在审判干警中进行深入的政治思想工作,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干部。根据审判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教育审判干部端正审判工作的思想路线,提高干部的思想水平和政治觉悟,克服脱离实际的主观主义作风和各种非无产阶级的思想意识,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进行坚决斗争。

(三)组织人事方面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中国共产党为审判机关挑选和配备优秀的干部,组织政治上坚强的、业务上能够胜任的领导班子,同时领导和督促各级审判机关中的党组、做好干部的培养训练、考核、升降和奖惩等工作,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造就一支宏大的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标准的审判干部队伍。

二、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统一而非对立关系

中国共产党一方面坚持对国家工作实行领导,另一方面反对党政不分的现象。中共中央把贯彻党政分开原则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把这一原则运用到审判工作中来,就是党不代替审判机关处理案件,而是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指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主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审判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把独立行使审判权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认为是独立于党的领导之外,是一种误解,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中共中央在上述指示中又进一步指出:“国家法律是党领导制定的,司法机关是党领导建立的,任何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这首先是损害党的领导和党的威信。党委与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淆。由此可见,审判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正是从法制方面维护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权,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那种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党的领导对立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三、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是新形势下履行审判职责的迫切需要

当今时代是全球化的时代,全球化的大潮流不仅产生了很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也使原有的许多问题发生了新变化,它在强有力的改变人类的生活方多、生活样式和生存状况的同时,也深刻地改变着法的存在方式、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这就要求我们审判人员必须以一种全球的视野和思维,深入把握全球化时代的法律现实,反思和检讨原来的法律理论、审判方式、解决纠纷思路,与时俱进地进行审判工作的创新与发展,建立具有鲜明时代特色,顺应全球化司法协作需要的新型的审判机制,这是审判工作进一步深化的需要。我国加入WTO以后,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和原产地原则,无论何种性质的企业,只要在我国从事生产和经营就视同我国国民,一律享受平等待遇,其行为也应由我国司法部门处理。司法管辖上发生变化,将会使我们审判领域进一步扩大,我们不仅要和本国企业打交道,而且还要和外国企业打交道。我们审判的对象将由单一身份向多重身份转变,而我们面对的各种当事人不仅仅是本国人,也可能会是外国人。大量的国外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将会参与到我们的审判工作,我们过去在审判工作中经常采用的一些做法受到挑战,传统审判方式面临严峻考验。保护人权和程序正义就要求我们在审理案件观念上要发生至关重要的转变。广大法官必须熟知本国和他国法律、国际惯例,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有较多的审判技巧和谋略。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改革不断深入和经济不断发展的新的机

遇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集中的凸现期,审判工作既面临机遇,又面临挑战。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这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又一理论保证。在这种新形势下,人们对审判机关依法履行审判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审判工作才能顺利得力开展,才能“敢打仗、打硬仗,打胜仗”,才能真正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现阶段,审判机关应当在执法过程中,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为根本标准,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正确运用党的国家的政策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审判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严格执行重大问题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主动依靠党委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通过坚持党的领导,独立行使审判权,强化对审判工作的保障,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