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高邮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很平常的离婚案件,但是为人父母的竟赌气将两岁大的婴儿丢在法庭不闻不问,就很不平常……

一婚二诉

陈某,男,1982年生;王某,女,1983年生,皆为江苏省高邮市人。2004年初,两人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相恋,感情与日俱增,同年1112便登记结了婚。婚后一段时间两人甜甜密密,有滋有润。随着王某怀孕,两人矛盾开始多起来,常为生活琐事争执不休。20059月生育一女,取名小雨。陈某家人重男轻女,一方面对王某的态度更加不好,还多次殴打她(有派出所的证明和2006426医院病历为证);另一方面在外吃喝玩乐,对妻儿不闻不问。王某从2005年初开始便赌气经常一人回娘家不归。同年腊月27,小雨被陈某送到王某家。从此大水冲了龙王庙??自家人不认自家人了。

20066月,王娟起诉到高邮法院要求与陈兵离婚。同年7月承办法官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虽未离了婚,双方亦未共同生活,各自为营,小雨一直随妈妈王某生活。

2007年底,陈某又向高邮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好聚难散

第二次诉讼由法官董文彬法官(以下简称法官)独任审判。庭审中,原告陈某诉称:被告对公公婆婆不敬重,还丢下三个月大的女儿回娘家生活,没做到妻子的责任,还于去年提起过离婚诉讼,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王某诉称:夫妻感情破裂是事实,我同意离婚,女儿也可由自己生活,但要求原告支付相应的抚育费和每月900元的保姆费。

双方为子女抚育费的多少和保姆费产生严重分歧,导致调解不成。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法官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从有利子女身心成长需要出发,结合目前被抚养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意愿,确定小雨仍由被告王某负责抚养和教育;鉴于双方均无固定收入的实际情况,结合江苏省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确定原告自2007年度起每年支付给被告子女抚育费1600元,直至小雨独立生活时止。法官据此作出了判决。

宣判后,被告王某在法庭上喧闹不休,说子女抚育费太少,养不活三岁的女儿。法官向她解释了抚育费多少的标准,以及原告目前的现状。被告听不进去,并信口开河地说法官肯定收人好处了,判决不公。法官仍心平气和地向其普法:“如果认为我收人好处,你可举报我;如果认为判决不公,你可上诉。这是你的权利。”被告见纠缠无果,便耍起性子道:“反正我是养不起小孩,就让你们法庭养吧……”说着便丢下小陈雨,踏上电动车扬长而去,留下小孩哇哇大哭。

爱娃如子

原被告都已走远,留得小孩哭。法官不忍心见小雨哭,便亲切地抱起这个可怜的小家伙,哄她、逗她,仍止不了哭。他便抱着她一直走到镇上超市里,给她买吃的玩的,总算止住了哭。他也算放下了悬着的心,此时已是中午十一点半。他又将小雨抱回法庭,沿途还被她尿湿了裤子,交代食堂里的周大妈给她喂饭。

吃完饭,小孩趴在法官肩上睡着了。他刚在办公室安心地打了会盹,便被楼下的吵闹声吵醒了。下楼一看,五六个中年妇女在嚷着要看看“那个没人要的小孩”呢。法官一头雾水,上前一问方知,她们中有位妇女没有子女,想收养小雨。法官连忙解释,小雨并非被人抛弃,而是她父母一时冲动而已。送走一拨后,一个小时里先后来了两三个要收养小雨的。法官苦笑不得,感叹到:“有子女的却弃婴如弃履,无子女的却爱之如珍宝!”

稍加休息后,我们随法官带着小雨驱车去被告王某家。到达目的地后,被告及其父母仍然不愿接受小陈雨。法官便向被告家人以及来看热闹的庄邻进行法律宣传,告知被告这种行为在情节严重时将构成遗弃罪,并告知被告以后还是可以根据原告经济情况变更子女抚育费的。在被告家人平静一些后,董审又请当地村干部及庄邻出来劝说被告。经过两个小时的劝解后,被告王某终于同意接受小雨,结束了这件不平常的离婚案件。

在回法庭的车上,董法官深深缓了口气,开玩笑地说:“今天真像自己多了个女儿,多上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