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尘损伤眼 雇主遭赔偿
作者:戚新明 发布时间:2008-04-14 浏览次数:1099
原告陆某与被告吴某、周某均系高邮市临泽镇村民。从2002年10月至2004年10月,两被告共同雇佣原告从事收割机灌稻、灌麦及收割机保养工作,每年收割两季,每天报酬30元。2004年10月,即在原告受雇从事灌装稻子工作期间,由于收割机在收割时造成的稻屑粉尘较大,且两被告提供给原告的防护措施不当,致原告左眼受损。后原告前往上海复旦大学耳鼻喉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眼霉菌性角膜溃疡,在该院摘除左眼球。原告向两被告索赔无果,忍无可忍起诉至高邮法院。
应原告的要求,法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为:陆某左眼霉菌性角膜炎、左眼球摘除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因果关系,构成七级伤残。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负无过错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6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