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以借为名骗车作抵押,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接受抵押。410,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被告人孙某某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0752,射阳县合德镇无业人员孙某某与他人欲将认识时间不长的张某某所有的面包车1辆抵押给他人,以获取现金。当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从张某某随身携带纸袋内窃出行驶证,并放到张某某车内。当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以借为名骗得张某某的车钥匙后,和他人一起将该面包车开至建湖县,以该车作抵押,向被告人谭某某借款4000元,所得人民币被用于还债。被告人谭某某明知被告人孙某某所抵押的机动车为他人所有且无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仍接受该车作抵押物,借给孙某某4000元。经鉴定:该面包车价值人民币25060元。

案发后,涉案面包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接受抵押,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