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转让车辆拒绝理赔 法院判决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无效
作者:陆娟 陈黎笋 发布时间:2008-04-15 浏览次数:1091
本网盐城讯:近日,盐城亭湖区法院对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部分保险条款无效,由此判决保险公司依法对未办理批改手续的转让车辆承担理赔责任。
庭审中,财保公司辩称,本案所涉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已载明: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不应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盐城亭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夏某作为车主,依法对保险车辆享有保险利益,保险车辆的买卖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原车主崔某虽与被告双方约定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转卖的,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该条款是对双方在保险车辆转卖后在保险合同手续上的完善,并不因为未办理批改手续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况且保险车辆的买卖并没有加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亭湖法院根据保险条款中按责赔付及免赔率的约定,判决被告财保公司赔偿原告夏某保险金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