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人帮销棉 承担经济责任
作者:孙海雷 戴红娟 发布时间:2008-05-05 浏览次数:917
本网盐城讯:当前在农村有不少人当起了经济人帮助村民出售农产品,张某某因皮棉帮助售出,款未帮助收回,被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陈某皮棉款31178元。从
射阳县某村村民丁某、张某将籽棉交被告张某某代为加工,张某系被告张某某的妹妹,
因朱某对余款未能支付后,被告张某某将本子交给原告陈某(注:本子上有朱某所写的90800元欠条),对交付本子的时间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某陈述不一致,被告张某某陈述为2007年5月份,原告陈某陈述为2007年8、9月份。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张某的籽棉由被告张某某加工成皮棉,被告张某某将丁某、张某及原告陈某的皮棉向朱某出售,朱某支付20000元后向被告张某某出具90800元的欠条(书写在被告张某某的小本子上),则应认定在朱某与被告张某某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陈某将价值51178元的皮棉给被告张某某一起出售给朱某,则在被告张某某与原告陈某间形成另一个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应由被告张某某向原告陈某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陈某要求被告张某某支付货款31178元及起诉之日起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与朱某间因买卖皮棉形成的债权债务,被告张某某可依法另行主张。
被告张某某辩解朱某收购丁某、张某、陈某三人的皮棉,向三人出具一张总欠条。因
综上所述,依法作判决: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陈某皮棉款31178元。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