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当前在农村有不少人当起了经济人帮助村民出售农产品,张某某因皮棉帮助售出,款未帮助收回,被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陈某皮棉款31178元。从20071225至清偿之日,以3117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另行计算利息。

射阳县某村村民丁某、张某将籽棉交被告张某某代为加工,张某系被告张某某的妹妹,2007412,被告张某某将张某、丁某加工好的皮棉向朱某(建湖县上冈镇人)出售,出售时丁某在场,张某不在场。原告陈某经被告张某某电话通知,用拖拉机将皮棉运至被告张某某处,经称重后将皮棉装上朱某的卡车,由被告张某某在射阳县某棉绒厂籽棉收购计重单(即被告张某某所说的跑码单)上记载了张某、丁某、陈某三人皮棉的重量,丁某、张某、陈某三人的皮棉计价款110800元,其中原告陈某的皮棉款为51178元。 2007年4月12朱某收购皮棉时,未向原、被告及丁某、张某出具任何手续,亦未支付价款。

2007425朱某带2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给被告张某某,并向被告张某某出具了90800的欠条(书写在被告张某某的一个本子上),被告张某某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原告陈某,由原告陈某到银行支付了现金。2007426被告张某某的儿子张某又从朱某处收取了10000元,被告张某某在朱某的欠条右下角注明:2007年4月26收朱二爷壹万元正。下欠捌万零捌佰”,后被告张某某将此10000元支付给丁某。

因朱某对余款未能支付后,被告张某某将本子交给原告陈某(注:本子上有朱某所写的90800元欠条),对交付本子的时间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某陈述不一致,被告张某某陈述为20075月份,原告陈某陈述为200789月份。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张某的籽棉由被告张某某加工成皮棉,被告张某某将丁某、张某及原告陈某的皮棉向朱某出售,朱某支付20000元后向被告张某某出具90800元的欠条(书写在被告张某某的小本子上),则应认定在朱某与被告张某某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陈某将价值51178元的皮棉给被告张某某一起出售给朱某,则在被告张某某与原告陈某间形成另一个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应由被告张某某向原告陈某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陈某要求被告张某某支付货款31178元及起诉之日起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与朱某间因买卖皮棉形成的债权债务,被告张某某可依法另行主张。

被告张某某辩解朱某收购丁某、张某、陈某三人的皮棉,向三人出具一张总欠条。因2007412被告张某某向朱某出售皮棉时张某并不在场,且朱某出具一张丁某、张某、陈某三人总货款的欠条给被告张某某,亦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被告张某某将朱某出具的欠条交给原告陈某,并不能证实朱某与原告陈某间形成买卖关系。故法院对被告张某某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法作判决: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陈某皮棉款31178元。从20071225至清偿之日,以3117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另行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