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儿子在外打工因病身亡,父亲占有18万补助金后拒不交付儿媳应得分额。儿媳无奈之下,将公公告上法庭。近日,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应得补助金11万余元。

20075月,吴某在无锡一家企业上班时因病死亡,该企业一次性支付死者亲属工伤死亡补助金92864.72元,丧葬费12519元,抚恤金76616.28元,合计182000元。处理完儿子丧事之后,其父将下余补助金16万元存入银行。儿媳高某多次要求公公分配补助款用以抚养年幼的孙子,但都被拒绝。高某遂一纸诉状将公公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母子与被告均系死者亲人,与死者生前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死者的死亡补助金均可共同分享。原告之子系未成年人,且被告未满六十周岁,抚恤金应由原告履行监护职责。扣除抚恤金及丧葬费用后,剩余部分应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分。故法院依据有关法律条款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