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溧水法院分析实施司法救助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
作者:政治处 发布时间:2008-05-14 浏览次数:1457
2006年以来,溧水法院先后对176件案件的208名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共缓、减、免收诉讼费151.2万元,在及时救助贫困当事人、实现司法公平与正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司法救助在制度层面上尚存在不少疏漏之处,导致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司法救助工作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当事人难于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应提交何种材料才能证明“经济确有困难”, 也未规定何种级别的组织、单位出具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导致当事人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大多数原告当事人来自农村,住址较为偏远,有的甚至是外来务工人员,要其回当地寻求有关部门开具证明,存在客观困难。
二是司法救助范围过窄。司法救助制度的施行,虽然降低了经济困难者进入诉讼程序的门槛,但贫困当事人获得司法救助后却难以获得法律援助。由于严重缺乏法律知识,常常要面临“免费打官司、高价请律师”的窘境,使得司法救助制度不能彻底实现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实际效果,尤其是在无钱请律师而对方当事人有律师代为诉讼的情况下,弱势群体就更加显得势单力薄。
三是法院经费短缺。国务院《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急剧增多,办案费用支出越来越多,诉讼费用大幅下降,而基层法院“两庭”建设以及人员工资均需资金投入,司法救助对象日渐增多与法院办公经费难以保障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简化司法救助程序。建议上级法院简化司法救助程序,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办理经济困难证明的职能部门和办理程序;明确规定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等三种情况的条件,以便于实践适用,也有利于法院做好解释工作。
二是将法律援助纳入司法救助制度范畴。司法救助制度着重于免费、低费提供司法救济,法律援助着重于免费、低费提供法律帮助,两项制度对贫困当事人形成了全面保障的统一整体。所以建议将法律援助含括在司法救助制度内,以利于全面保护贫弱群体合法权益。
三是构建司法救助连动体系。争取司法行政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支持配合,减轻法院救助当事人的压力,同时争取政府财政部门支持,保证司法救助经费开支及法院正常办案。
四是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党政及司法部门应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尤其要将司法救助申请条件和操作程序向街道、社区、乡镇及偏远农村群众进行宣传,确保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