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原告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育有两子,长子张大、次子张二。20076月,原、被告四人在当地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见证下,达成赡养父母的协议,双方约定由张大负责赡养张某,由张二负责赡养李某。因张大、张二未能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按赡养协议的约定履行赡养义务。

对此案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调解协议是双方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是真实有效,可以按协议的内容要求两被告承担赡养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分别赡养协议人为地割裂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规避了子女对另一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同时分别赡养在履行过程中,当其中一个子女出现意外情况或其他状况无力履行赡养义务时,该由其赡养的老人将会面临无人赡养的状况。因此该调解协议存在部分违法的问题,应属无效协议。

最终法院根据第二种意见,组织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两位老人的赡养费用两个儿子分担的调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