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513下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借用丰富的网络信息资源和强有力的网络搜索平台,成功执结一起本应辗转千里,长途奔波执行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孙福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陈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7830该院作出判决,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孙福萍各项损失33464.79元,陈某负担诉讼费5585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而陈某却未能给付孙福萍代垫诉讼费。为此,孙福萍于2008116向该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中,执行人员接手该案后,审查发现被执行人陈某系浙江省永康市人,于是及时将案件移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行。317,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依据交通事故案件原则上不委托执行的相关文件,将案件退回执行。再次接手案件后,执行人员立即以双挂邮寄的方式向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然而,信件却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

一般情况下,面对这种境况,法院往往会选择出差执行,然而,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到陈某住址不确定和驾驶员职业的特点,执行人员觉得草率出差执行效果不一定好,而且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正当案件难以进展时,细心的执行人员在申请人提供的一份保险单中,发现投保人一栏除了有陈某的名子外,还有永康市一家公司的名称。凭借执行经验,执行人员立刻意识到,陈某与这家公司一定有关联,然而,如何才能在千里之外了解到他们之间的关系呢,于是执行人员想到了网络搜索。果然,通过各种搜索方式,执行人员查询到陈某与这家公司的关系以及陈某的联系电话等其他情况。

424,执行人员试探性的向这家公司双挂邮寄了陈某的执行通知书。429上午,该公司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执行人员,称陈某系公司驾驶员,公司已将案件情况转告了陈某。当日下午,陈某主动与执行人员电话联系时,执行人员在电话中熟悉地讲述了他的一些工作、生活情况后,陈某觉得很惊讶;在进一步向其晓以利害后,陈某表示五一后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513下午,陈某主动来到该院给付了全部执行款。

这起原本可能陷入执行僵局的案件,因执行人员灵活运用了网络搜索平台,不仅使得案件得以顺利执结,而且还有效的节约了司法资源,饱受申请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