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5月14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抚养关系暨婚约财产纠纷案。
2006年8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9月,被告接受原告婚约彩礼人民币48600元。同年10月,原、被告未领取结婚证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07年4月23日,被告生育一女孩。被告与原告同居生活不满10个月生下了孩子,原告怀疑不是自已的,近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孩随被告生活、被告返还婚约礼金5万元。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请求对被告所生女孩与原告作亲子鉴定,被告予以拒绝,并表示不要原告承担被告所生女孩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有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原、被告系属同居关系,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被告所生女孩,目前随被告生活,因被告拒绝女孩与原告作亲子鉴定,且被告明确表示小孩随其生活,不要原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法院应予采纳。被告在恋爱期间按照习俗接受原告婚约彩礼人民币48600元,被告接受彩礼后,原、被告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但原、被告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故被告对所接受的彩礼,应酌情返还。为此依法判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同居期间,被告所生女孩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成年,原告王某某不负担女孩的抚养费;被告徐某返还原告王某某婚约彩礼人民币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