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被撕切 证明效力弱 凭此去起诉 诉请被驳回
作者:杨哲勇 汪志敏 发布时间:2008-05-15 浏览次数:1062
2008年1月,原告李某持一借条起诉被告张某要求偿还借款20万元。借条载明:借条,今借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06.1.,张某。原告主张, 借条正文和落款日期部分系原告书写,署名部分是被告书写;被告借款写借条时,因未找到纸张,就找到一张作文纸,该张作文纸四周已写满字,只有中间空着,就在空白处写下借条并剪去四周。被告对借条内容予以否认并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提出申请进行鉴定。经鉴定,检材纸张上、左、下三方均被人为撕切,左、下两方缺损突出,其长为8.8厘米,宽为7.8厘米;借条署名字迹是被告张某所写。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条,既具有书证属性,又具有物证属性。判断借条能否证明通过书证属性表达出的内容,首先要从物证属性分析。原告出示的借条,虽然署名字迹是被告所写,但在原告主张事实而被告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原告需证明剪下的字的内容不是被告署名确认的内容,方能证明被告署名确认的内容是原告所书借条正文和落款日期,意即排除借条伪造的可能性。其次从书证属性来看,借条虽然是以其所载的文字内容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但在对方有异议的情况下,原告应当提供其他的相关证据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和借款事实的存在。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撕切部分和其他相关证据,使得本案既不能排除该借条内容存在伪造的可能性,也不能判断出被告署名确认的具体确切的真实内容,原告仅凭此借条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