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难突降,4岁女童失去美丽的人生幻想

20051021040分,在江苏省徐州市淮海食品城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来自安徽省宿州市农村的4岁的女童许嘉嘉被一辆皖NJ31-13482号变型拖拉机撞伤右腿和右脚,造成右膝软组织撕脱伤、右膝撕脱伤。经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九里大队鉴定认定许嘉嘉为八级伤残,并且需要依赖护理才能健康成长。嘉嘉的父母为了给嘉嘉看病花去费医疗费用共计33438元,一个本就贫困的农村家庭更是雪上加霜。但此刻,这个天真无邪的女孩还不清楚自己失去的不仅仅是右脚。

诉讼,索赔的开始

200634,受害人许嘉嘉的法定代理人许成启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车主姚桂田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1135.8元。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最后确认姚桂田与许嘉嘉的监护人(其母王春华)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故徐州市云龙区法院于2006619判决姚桂田承担各项损失28660.35元,其余费用原告自负,此费用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申请执行??艰难的维权之路

判决生效后,被告姚桂田不但没有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反而是全家突然人间蒸发,原来居住的房屋被其妹妹以自己名义租赁给他人,并且其妹坚持房屋属她所有,姚桂田居住系借住。因该房无任何证件,也无法查明。而这时,嘉嘉后期治疗急需用钱,不得以嘉嘉的父亲于2006113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当日立案,但由于找不到姚桂田,也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该案即陷入困境。此时,因没有钱给嘉嘉看病,嘉嘉的父亲抱着嘉嘉住在云龙法院不走,云龙法院十分着急。云龙法院执行局的领导想到了被执行人居住地法院??贾汪区人民法院,请求贾汪区法院帮助执行此案,贾汪法院执行局的领导很体谅兄弟法院和申请人的难处,很主动地接下了这个骨头案。

充分利用多项措施,一环套一环,让被执行人无后路可退

贾汪法院于20079月份接手该案后,没有被困难吓倒,而是想方设法、穷尽措施和手段,积极主动地开展执行工作。

首先,通过公开悬赏的方法查找被执行人。

执行该案的突破口在于找到被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就可了解到肇事车辆的状况,其原来居住的房屋的详细情况以及案发两年来的生活、生存情况都可以得到落实。贾汪法院执行局的干警在从被执行人村委会无法获得有价值的信息的情况下,为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从明暗两条线展开工作。明的就是安排执行员将被执行人原来居住的房屋予以查封,给被执行人施压,同时,在被执行人所在地及附近镇村公共场所,张贴悬赏公告,明确声明只要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即奖励壹仟伍佰元信息费;暗线就是利用熟悉的人头关系,多方调查、落实。终于,在悬赏公告贴出一个月后,即2008429日上午,执行局长接到线报,发现被执行人在贾汪区大吴商城附近。执行局的干警马上向院领导汇报后带领法警快速赶赴大吴商城,将被执行人姚桂田控制并带回法院。

其次,突击审查,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被执行人被带至执行局后,执行局长立即让其填写财产申请表,并书面自述案发以来本人及全家的生活、从业、财产等详细情况。针对被执行人的申报和自述,执行人员又向其进行了询问和调查。

再次,媒体介入,公开爆光,给被执行人以压力。

被执行人在财产申报表上填写的财产情况全是“无”,在自述材料上写的也是一无所有。干警马上意识到这是一个很难用常规方法对待的侧头侧位的“老赖”。于是干警马上请区电视台介入,现场监督法院的执法,并对被执行人的行为进行公开爆光。经现场搜查,令所有在场人员都震惊了,被执行人口袋里有一个钱包,内有现金4098元,自2007年初以来的贾汪区大吴交管所的货物运输附加费收据,多张红砖运输和买卖结算收据存根联,5000元的现金汇款单和车牌为苏03-11675车的交费单若干张。当干警询问苏03-11675的车辆交费单情况时,被执行人马上紧张起来,否认车辆属自己所有,但又不说属于谁,并一再要求将财产申报表和自述材料收回后即付钱。法院执行人员问其为何要收回两份材料,姚桂田称怕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行为,贾汪法院当即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15日。

再次,通过拟追究拒执罪震慑被执行人,深挖其隐匿的财产。

根据被执行人钱包里的苏03-11675车号的相关信息,贾汪法院执行局调查了车管部门,根据车辆信息反馈表中车主的信息情况,又落实了车主,车主反映苏03-11675车从未在贾汪区大吴交管所买过费用,也未在贾汪经营过,从未在大吴拉过红砖。由此,执行人员分析,被执行人姚桂田很有可能是用自己的车套用别人的车牌。200854日下午,法院执行人员在电视台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在看守所提审了被执行人姚桂田,姚桂田开始仍拒不交待原肇事车辆的下落和苏03-11675车辆交费单情况的真相,并向干警提出两个条件:一不爆光、二不追究刑事责任。干警断然拒绝了其提出的条件,并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和法律教育,要求其放弃侥幸想法,主动交待问题,配合法院执结案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在巨大的威慑下,姚桂田交待了自云龙法院判决下来以后,即套别人的车牌,继续从事营运活动,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院的查找和执行。认识到错误的姚某不再盛气凌人,而是主动道歉,并承诺主动还款。

最后,法院关注民生、追求和谐,做到案结事了。

案件到此,追究姚桂田的刑事责任应该是没有问题了,但是该案的案情和特点决定了不能以追究姚桂田的拒执罪为目的。该案的执行标的额为24400元,申请人还需要后续治疗和护理,判决的数额即使现在履行完毕,将来还要产生新的诉讼,判决和执行,这次执行如果不彻底解决问题,将来再判决和执行就更艰难了。同时考虑被执行人有一次性解决问题的意愿。经法院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姚某一次性赔偿4.4万元,了结全部后期治疗费用。鉴于被执行人姚某能够将申请人的后期赔偿问题一并解决,并且儿子正在上大学,需要其经费支持,经院研究决定,对其予以司法拘留15天、罚款1千元,不再追究其隐匿财产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姚某在日后的营运中,不得再套别人的车牌。

至此,一起跨三年的交通肇事执行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