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泰州市原副市长贾春林受贿案,认定被告人贾春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贾春林利用其担任泰州市建设局局长、党委书记、兴化市代市长、中共兴化市委书记、泰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单位及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8.7027万元。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春林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贾春林具有如实供述罪行、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