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1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申维辰受贿案,对被告人申维辰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申维辰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2014年,被告人申维辰先后利用担任山西省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晋中地委书记、晋中市委书记、山西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太原市委书记、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 541.965936万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申维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申维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